《周禮》 秋官司寇第五 (五)

《周禮》 秋官司寇第五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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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

秋官司寇第五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中國,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贊王治。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司盟: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

  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入其要,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旅於上帝,則共其金版。饗諸侯,亦如之。凡國有大故而用金石,則掌其令。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槀。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亂者,皆不為奴。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瘞,亦如之。凡幾、珥、沈、辜,用駹可也。凡相犬、牽犬者屬焉,掌其政治。

  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殺,告刑于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殺之。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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