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 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 。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条文释义
一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在1993年《公司法》第14条规定的 基础上修改而来。1993年《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 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对本条有三处变动:一是 将“遵守法律”改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将“遵守职业道德”改为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为“诚实守 信”;三是增加“承担社会责任”。对1993年《公司法》第14条第2款没有 作修改。其后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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