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她户口所在的湘潭响水乡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因刘女士是“外嫁女”,没有给她分配补偿款。刘女士把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告上法庭后,法院二审判决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向刘女士支付21566元补偿款。
判决生效后,刘女士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红星村粟塘村民组账户下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女士至今没有拿到补偿款。
12月20日,红星村村支书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据其了解,刘女士的补偿款纠纷,法院已有判决,但之前的补偿款已经分完,而新的补偿款还“没有下来”。村里收到补偿款后,会执行法院判决。
响水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当地存在此类情况,但其不掌握具体个案的细节。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如果法院来函,乡政府方面会配合处理。
没有分到补偿款
“外嫁女”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刘女士是响水乡红星村粟塘组村民,户口登记在粟塘村组。刘女士说,2004年,她在深圳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离婚。如今,刘女士在湘潭市区务工,但无论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她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村组。
判决书显示,2023年,因开发建设需要,红星村粟塘村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村组召开征收补偿款分配会议,认为根据小组2013年形成的决议,村里出嫁的女性,即使户口留在村组,也不能分得补偿款。因此,2023年10月,粟塘村组在给刘女士一家分配补偿款时,没有算上刘女士的那一份。
粟塘村组2013年7月19日的“决议”显示,除了户口不在组上的成员,小组还对出嫁女的补偿分配问题作出约定:“嫁出的女,一经嫁出,户口留在本组的也不享受分配。”
2024年2月24日,粟塘村组再次通过开会形成决议,明确该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是有儿有女的户口,男方娶进的媳妇,只要户口能落户到本组的,本组一律认可。女儿自出嫁之日起自动与组上脱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在内。
刘女士认为,她的户口一直在红星村粟塘村组,自幼在那里长大,理应享有分得补偿款的权利,于是把红星村粟塘村组告上了法庭,要求村民组支付土地征收款、安置补偿费等款项。
法院认定“决议”违法
判决村组支付补偿金
根据判决书,粟塘村组认为不应该给刘女士分配补偿款的理由是,“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已经出嫁的刘女士不是靠红星村粟塘组土地生活的人,如果组里其他女孩出嫁都像刘女士一样不迁户口,所生子女也落入红星村粟塘组,那么组上人口将暴增,红星村粟塘组土地将不堪重负,无法养活那么多人口。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法院驳回了粟塘村组提出的理由。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法院认为,刘女士出生在红星村粟塘组,其父母系该组的村民,其系土生土长的村组成员,一直依靠红星村粟塘组的土地生产生活,当然地享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资格系原告赖以生存的基础,其资格并不因其结婚而当然地丧失。
法院指出,红星村粟塘村组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决议,及2024年2月24日作出的决议,均与法律规定相悖。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红星村粟塘村组向刘女士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1566元。粟塘村组提起上诉后,2024年6月2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村委称账上没有余额
刘女士至今未领到补偿
判决生效后,红星村粟塘村民组没有将法院判决的补偿款支付给刘女士。村里给出的说法是,此前征收补偿款已分配完,账户上没有余款分给刘女士。今年8月,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受理,但因未能查到红星村粟塘村民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女士至今没有拿到补偿款。
该案审理期间,刘女士曾向法院申请对红星村粟塘村民组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涉案征收款。2024年3月18日,法院向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在你处的征收款,冻结金额以22311元为限”。
2024年3月18日,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称,2024年1月24日,粟塘村民组在确定土地补偿金额后,向村委提交了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成员分配方案,要求将599947.1元征收款全部分配到位。村委根据粟塘村民小组的申请,向响水乡财政所提交了粟塘村民小组分配方案。2024年2月8日,响水乡财政所直接向粟塘村民小组发放了征收款项。因此,村委账上目前暂无粟塘村民小组的征收款。
12月20日至2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粟塘村民组组长谢先生,对方均拒绝接听。
响水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6日给刘女士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刘女士将自己的情况向政府部门反映后,响水乡政府引导刘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到刘女士实际家庭情况困难,需要15000元诉讼费,政府为刘女士争取了10000元救助资金。刘女士告诉记者,她收到了政府的救助款,已用于提起诉讼。
刘女士向记者表示,村里的“外嫁女”不止她一人,她担心类似的纠纷今后仍会发生。她希望,不合理的“村民决议”可以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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