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大多数父母从孩子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在尽力为孩子铺路。因此,让孩子上名校成为很多家长追求的第一目标。一些家长不惜花重金托人“找关系”,想要通过非正规途径让孩子进入好学校,不法分子因此嗅到“商机”,以“认识人”、“有关系”等理由,精心编造骗局从中牟利。
被告人温某就抓住了这种心理,他谎称具有办理跨区入学的能力,诈骗两位学生家长共计3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
案 情 简 介
2022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温某虚构其具有办理跨区入学的能力,以帮被害人赵女士、李女士办理孩子上学一事为由,分别骗取赵女士15万元、李女士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温某退还被害人赵女士2万元。
据被害人赵女士称,2022年初,其打算让孩子跨区到海淀某小学就读,后来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温某,温某称他曾帮小学拍摄过宣传片,与该小学校长关系很好,赵女士听罢,庆幸自己找对人了,就与温某商谈其孩子上学一事,温某称可以办理其孩子跨区上学事宜。双方约定费用30万,先支付给温某15万,办成后支付剩下的15万,办不成全额退款。当日其即向被告人温某转账15万,之后按照温某的要求,在网站上填报报名相关事项时,填写了跨区办理,然后就一直等待温某的消息。到了8月份左右,其查看报名结果,显示孩子没有被该小学录取,赵女士便向温某提出退款。经多次催促,温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案发后仍未退还全部费用。
被害人李女士也想让孩子跨区到海淀某小学就读,经赵女士介绍,李女士与被告人温某取得联系。2022年4月,李女士与被告人温某见面,温某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李女士15万元。
案发后,经调查,某小学校长与被告人温某没有私人关系,温某只是该学校学生的家长。2022年,被告人温某确实向该校长咨询过学生入学的相关政策,但是未表明是替谁问的,校长按照当年海淀区教委的招生政策做出了解答。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温某无罪,并对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证据不予认可。
当问及被告人温某如何使用被害人向其支付的钱款时,被告人温某回答:“我交了房租,还有就是用于交纳孩子的学费以及支付我家的生活开销”。
“2015年因为开公司的事,我被别人起诉了,在法院执行的时候没有能力偿还,大概是2018年左右,我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了。目前我名下没有固定资产和存款。”当被问及是否有能力偿还被害人损失时,温某这样说。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温某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所提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温某在与本案被害人认识之前,经济状况窘迫,其在获悉被害人子女入学需求之后,为解决其个人及家庭开支,便虚构能为被害人办成入学事宜,后假借相关办事人员需要办事费用为名收款,并承诺办事不成则全额退款,进而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但所涉学校相关人员从未向被告人承诺可办成本案被害人子女入学一事,被告人温某虚构事实收取巨额钱款并用于个人支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对上述无罪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温某在案发后退赔部分款项,故在量刑时酌予体现。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温某向被害人赵女士退赔十三万元,向被害人李女士退赔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温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望子成龙”是家长们共同的心愿,很多家长都会在自己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给孩子提供最好的成长环境,但为孩子择校入学还得通过正规渠道,遵循合法程序。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现象,严肃查处各类跟招生入学挂钩、关联的收费行为。因此,广大家长在遇到假借“择校”名义收取费用的“能人”时,务必保持头脑清醒,切勿想着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方式走捷径,以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既耽误了孩子的学习又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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