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录下的手机通话,能作呈堂证供吗?

偷偷录下的手机通话,能作呈堂证供吗?

00:00
03:26

苹果手机系统日前升级的最新版本增加了支持通话录音功能,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那么,如果是偷录的通话录音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在使用苹果手机通话开启录音功能时,对方会收到“此通话将录音”的提醒,这主要是基于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因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可能被视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形成的证据不具备相应的合法性要求,此举也增加了通话录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市面上也有一些手机通话录音时不会通知对方,这是否意味着对方不知情的通话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有明确规定,即以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非法证据判断标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通话录音,法院通常会要求其说明录制通话录音的环境、过程等,即便是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录制的录音,只要经审查确认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不存在采取非法手段通过特殊设备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等,即可以满足作为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指出:“原告和被告的谈话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录音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原告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该录音虽属于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的,但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虽然是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因此,未经被录制人同意偷录的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对于录制的是自己与对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活动,如未侵犯对方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一般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对于录制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是对民事活动的客观再现,且并未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一般也可能被法院所采信;三是要判断被录制人是否存在被胁迫、诱导等情形,即录制内容是否属于未在外界力量干预下的自由表达,即便被录制人同意录音,若存在前述情况则该通话录音所反映的内容就不具备合法性的基础。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