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媳丧偶兄长争房,江苏南京中院判敬老孝亲一方胜诉

弟媳丧偶兄长争房,江苏南京中院判敬老孝亲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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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原告陈某乙要求丧偶弟媳腾退宅基地房屋,但根据法院调查审理,弟媳作为遗孀,对陈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有权取得房屋上的相应权利,最终法院驳回陈某乙的诉讼请求。

20世纪80年代,陈某甲婚后另立门户,陈父不久离世,陈某乙、陈某凤、陈某丙随母艰难度日。两年后,陈母决定盖新房。由于当时陈某凤定亲待嫁,陈某丙未成年,宅基地使用权证等事宜自然由陈某乙办理。

房屋落成后陈某乙娶妻生子,但因婆媳口角,陈某乙妻子的娘家人上门殴打陈母。婆媳失和,陈某乙搬去岳父村,再也没有回来。

之后陈某丙娶白玉芳为妻,小两口孝敬陈母。但后来陈某丙先陈母而逝,白玉芳抚养子女,赡养婆婆直到老人去世。

老人丧事办完后,陈某乙夫妇手持30多年前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主张房子全部归自己,要求弟媳腾房。白玉芳以陈某丙20年前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抗争。陈某乙以“一地两证”为由起诉白玉芳,申请登记部门注销白玉芳手中的证。陈某乙一审胜诉。白玉芳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二审第一次开庭时,白玉芳称,房子是婆婆造的,丈夫和婆婆去世后,哥哥陈某乙就来抢房子。陈某乙则辩称,房子是他盖的,借给弟弟住但没送给弟弟。开庭后,陈某甲的儿女来电,都夸白玉芳孝敬老人,斥责陈某乙不赡养老人。陈某乙的妹妹陈某凤来电诉说当年建房史,向法官确认了陈某乙妻子的娘家人上门殴打陈母的事实。

由于本案关乎家庭美德,时值秋收大忙,证人分处镇江、常州、苏州,南京中院遂将第二次开庭现场设到涉争房屋外的晒谷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使当事人及证人的言行经得起乡邻检验。

南京中院表示,本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证办于1986年,陈某乙当时未婚,证上的“人口3”只能是陈某乙、陈某丙和陈母。白玉芳作为陈某丙的遗孀,对陈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有权取得房屋上的相应权利。同时,敬老孝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上诉人敬老孝亲,获敬乡邻、受敬姑侄,美德善行当为社会弘扬、法律倡扬。

最终,南京中院改判驳回陈某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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