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船舶吨税--征收管理

10.5船舶吨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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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2.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船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3.应税船舶在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船舶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船舶吨税。
4.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 、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船舶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向海关申报纳税。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其他管理
1. 应税船舶在船舶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船舶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改造的证明文件。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2. 船舶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船舶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3.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退税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4.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船舶吨税执照;
(2)未按照规定交验船舶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5.船舶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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