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郑子家告赵宣子 左传 文公十七年
晋侯合诸侯于扈(hù),平宋也。于是晋侯不见郑伯,以为贰于楚也。
郑子家使执讯而与之书,以告赵宣子曰:“寡君即位三年,召蔡侯而与之事君。九月,蔡侯入于敝邑以行,敝邑以侯宣多之难,寡君是以不得与蔡侯偕,十一月,克减侯宣多而随蔡侯以朝于执事。
十二年六月,归生佐寡君之嫡(dí)夷,以请陈侯于楚而朝诸君。
十四年七月寡君又朝,以蒇(chǎn)陈事。
十五年五月,陈侯自敝邑往朝于君。
往年正月,烛之武往朝夷也。
八月,寡君又往朝。以陈蔡之密迩于楚,而不敢贰焉,则敝邑之故也。
虽敝邑之事君,何以不免?在位之中,一朝于襄,而再见于君,夷与孤之二三臣,相及于绛。
虽我小国,则蔑以过之矣。
今大国曰:‘尔未逞吾志。’
敝邑有亡,无以加焉。
古人有言曰:‘畏首畏尾,身其余几?’
又曰:‘鹿死不择音(荫)。’
小国之事大国也,德,则其人也;
不德,则其鹿也。铤而走险,急何能择?
命之罔(wǎng)极,亦知亡矣。
将悉敝赋以待于鯈(chóu),唯执事命之。
文公二年,朝于齐;四年,为(wèi)齐侵蔡,亦获成于楚。居大国之间而从于强令,岂有罪也?大国若弗图,无所逃命。”
晋巩朔(shuò)行成于郑,赵穿、公婿池为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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