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偷拍:需对产业链溯源治理,仅凭单一部门难以实现

专家谈偷拍:需对产业链溯源治理,仅凭单一部门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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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关注度再被推高。

11月下旬,新京报推出“酒店偷拍黑产调查”系列报道,引发广泛讨论;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表明在审判环节依法惩治偷拍犯罪的决心。

早在2014年,公安部等部门就已发布文件禁止非法生产窃听、窃照设备,公安机关部署相关打击整治行动。

在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看来,随着技术更新迭代,偷拍难度更低、更难被发现,产业一本万利。而对应的法律规制却存在不足,导致偷拍愈发猖獗,“偷拍已经形成较完整的产业链,需要溯源治理,仅凭公安一个部门是难以实现的。”他坦言。

为何屡禁不止?

高艳东提出,偷拍设备的更新换代,让它更难被发现,不法分子自认为违法风险降低。

起初,为了保证偷拍视频的质量,偷拍设备具有一定的体积,较容易识别。偷拍视频多是在光线昏暗的情景下,需要偷拍设备具备红外装置,也相对容易识别。“但是随着技术迭代,偷拍设备越来越精巧,通常被藏进难以察觉的孔洞中,且逐渐弱化红外装置,加入高感光元件,使得设备在昏暗环境下也可以成像。”高艳东称,偷拍设备更难被发现,不法分子自认为违法风险降低。

高艳东认为,偷拍屡禁不止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庞大的需求。

“有需求就意味着有利可图。据我了解,不法分子的获利渠道主要有付费直播,一般400元至600元就可以买3台至5台酒店摄像头的直播观看权限,家庭摄像头价格会更低;将私密视频剪辑好出售给网站,一条视频的价格可能在100元至300元之间;将视频直接卖给观看者,一条视频价格在几元到几十元不等,购买者不计其数,还可以重复售卖,可谓是一本万利。”高艳东向记者介绍。

据报道,一个非法团伙就有可能掌握数百台摄像头的权限,一个月获利可达数十万元。“既然利益可观,就很难禁绝。”高艳东称。

预防治理难度在哪儿?

“首先就是已经提到的,不法分子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高艳东指出,其他环节则存在预防治理成本和权限问题。

有人提出,酒店、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排查。“酒店频繁排查以及加强员工培训都是较大的成本支出。相关部门要介入管理,尚需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否则有可能构成对酒店经营的过度介入,不符合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高艳东认为,这些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目前,偷拍视频多是通过隐秘渠道出售。“互联网上各类网址不计其数,排查难度较大,成本较高。”高艳东指出,有些偷拍团伙不通过网站运营,而是打造“熟人圈”,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熟人推荐,更难被发现。

此外,对于偷拍设备的生产也存在监管难的问题。目前,偷拍设备的生产已经形成明确的产业分工。“零件生产厂家或许并不知晓其生产的零件被用于偷拍设备,若是对所有产品进行全流程监管,成本畸高。”高艳东提出。

刑法尚未专门规制偷拍等侵犯公民隐私行为的罪名

在治安处罚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偷拍的顶格治安处罚即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这与偷拍带来的庞大利润相比明显较轻。”高艳东提出,治安处罚主要用于规范个人的、轻微的偷拍行为,与严重的、团伙实施的行为应该区分。然而,我国刑法没有专门规制偷拍等侵犯公民隐私行为的罪名,而是通过其他刑法条款来间接保护,衔接有所欠缺。

在最高法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颜某平、颜某建为了偷拍他人隐私,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安装窃照专用器材,使用手机APP将窃照专用器材与酒店房间内WIFI和自己的手机配对连接,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至手机观看、保存并存储于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内。最终,法院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颜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颜某建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偷拍涉及的一系列行为还可能触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就偷拍侵犯公民隐私本身而言,高艳东认为应该增设侵犯隐私罪,“预防是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若只是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就意味着存在一些侵犯公民私密信息的情况无法被涵摄入这些条文中。”

高艳东举例称,使用手机偷拍并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若只是用于个人观看或者传播未达到入罪标准,也无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能治安处罚,很难起到预防作用。

他介绍,欧美诸多国家对偷拍行为设置了直接的刑法规制。如法国设立侵犯私人生活罪,明确“未经本人同意,绘制、录制或传播个人在私人场所的形象,处1年监禁并处4.5万欧元罚金”。西班牙、意大利、瑞士等也将偷拍、偷录等窥视行为单独入罪。

斩断偷拍黑产需多部门形成合力

近年来,偷拍已经形成“生产销售设备-偷拍盗摄-传播牟利”的完整链条。

高艳东指出,打击偷拍行为的核心力量是公安机关。但是,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等部门也需要参与到打击治理中来。目前,不同部门之间尚未形成很好的合力。

“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良好的协调配合局面,还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高艳东认为,应该制定明确的规范依据推动建立各部门相互协作的机制、平台,从而实现部门间的联动。此外,需要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偷拍已经形成较完整的产业链,需要溯源治理,仅凭公安一个部门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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