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州科学技术局原二级调研员杨兴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兴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杨兴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被告人杨兴华利用担任长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长顺县委副书记,罗甸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投资经营医院、建设加油站、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万余元。
荔波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兴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兴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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