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被举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林地修建旅游度假区,绵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当地自然资源局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围绕这一行政处罚,该公司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行政处罚变成仅需要按照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倍罚款。
12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跟随四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年”主题报道团走访发现,从今年1月至11月以来,绵阳市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办结涉企行政复议案件95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900万余元。这起行政复议案中罚款3倍到1.8倍的变化,也是绵阳市行政复议“四举措”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
一起行政复议案背后的纠葛:
3倍罚款是否属于“过罚不当”?
一通举报电话,打到了自然资源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占用林地修建旅游度假区,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接到线索后,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在村民小组长及林地使用权所属农户进行询问,现场测绘勘验显示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5.72亩。
于是,相关部门依据《某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对该公司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在2025年5月15日前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这一处罚,让该公司有些懵圈,“我们配合了案件调查,还有些占用的林地没有被发现,也跟他们说了,为啥还重罚我们?”该公司认为,自己具有主动供述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可相关部门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该公司请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该公司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并提起了申请行政复议。
随后,受理复议的机关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复议机关认为,该行政处罚在事实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实中也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情况,且申请人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下,复议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按照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倍罚款,并责令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之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南高科·绵阳安州擎动未来汽车产业园服务中心行政复议便企服务点
罚款3倍减少成1.8倍
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的价值在增加
“小过重罚”违背了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过罚相当”以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如何科学地设定行政罚款?又如何恰当地适用行政罚款?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和细化。
“从这起行政复议案中就可以看到,既有利于纠正行政处罚罚过不当的问题,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又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复议阶段预防行政争议的继续发酵,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实际上,这也是绵阳市行政复议“四举措”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
记者了解到,自今年以来,绵阳市高位部署“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与多部门联动协作,聚焦行政复议办案主责主业,开辟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致力于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从1月至11月,绵阳市办结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结95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900万余元。工作的便民化和规范化,打通行政复议便民“最后一公里”。
积极开展涉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借助市场监管纠纷调委会“主阵地”,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争议化解,推动市、县全面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通过行政机关先行调、府院府检联动调、专业力量参与调等方式,构建“多方协同、联动共调、实质化解”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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