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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实践中,一般民事主体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框架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执行人未严格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而是在到期过后的次日付款完毕,在形式上已经构成违约。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一日可视为在法律“容忍”范围之列,不宜认定为已构成了实质性违约。
一审法院经调查后发现,2023年1月8日为星期日,属于法定休假日,浙江某建设公司用于付款的银行账户所在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越兴支行,该银行在星期六、星期日不办理对公业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重庆某工程公司为浙江某建设公司提供钢材加工服务,截至2022年10月8日,浙江某建设公司应向重庆某工程公司支付钢材加工费679.7万元,浙江某建设公司已支付630万元,尚有49.7万元未支付,浙江某建设公司各种理由延迟付款,重庆某工程公司将之诉至法院。 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浙江某建设公司应于2023年1月8日前支付剩余加工费用,若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增加支付重庆某工程公司违约金30万元。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了,却遇到银行节假日不办理相关业务,付款方在约定日期的次日进行付款,属于违约吗?收款方能主张违约金吗?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和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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