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消息,2022年7月6日,罗某入职衡阳县某酒楼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1日,罗某给酒楼负责人发送短信询问,是否可以给员工签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并在两日后,向某酒楼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罗某提起劳动仲裁,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酒楼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81909元。仲裁裁决支持了罗某的部分请求。罗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请求。
经查明,自2015年起,罗某先后在衡阳、深圳等地的7家用人单位工作,在每一单位工作时间均未满一年,且在离职后便立即提起仲裁或诉讼,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获得金额近28万元。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酒楼已经足额支付了罗某在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罗某主动离职后,酒楼欲与其就2024年7月的240元工资进行结算,但遭拒绝。罗某要求酒楼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对罗某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亦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罗某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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