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人在上千斤米粉中添加防腐剂获刑,自称防腐剂添加量完全是凭感觉和想象

贵州2人在上千斤米粉中添加防腐剂获刑,自称防腐剂添加量完全是凭感觉和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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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作为贵州人早餐常吃的一种食物,其以生态、健康为主。其制作工序是将米磨成米浆,然后蒸熟即可。但是,这样常见的米粉中被人为添加了防腐剂,你还敢吃吗?

“我们做的米面制品早上生产出来下午就坏了,保质的时间太短了,有人就跟我介绍说,让我添加保鲜防腐剂,那样米粉放到第二天都不会坏。”

“我上网查说可以添加食品级的防腐剂,而且很多食品里面都添加有,我就在网上买了这个。”

“我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在米粉制品里面,用量完全是凭自己的感觉和想象……”

2024年12月5日,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龙里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注册成立“贵州某食品经营部”,主要生产米粉、卷粉、米豆腐、豌豆粉等米面制品。该经营部实际由唐某某、安某某共同经营。2022年6月,为延长米粉的保质期,唐某某、安某某二人在生产的米粉中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并销往贵阳、龙里等地。

2022年7月,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贸市场对唐某某、安某某销售至龙里的部分卷粉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送检的卷粉中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根据线索,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贵州某食品经营部对唐某某、安某某生产的“扁粉”“卷粉”再次抽样送检,均检测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统计,唐某某、安某某2022年7月18日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米粉共计1094斤,销售额为人民币913.1元;2022年8月12日,龙里县公安局民警在贵州某食品经营部查获并扣押唐某某、安某某生产的不合格米粉共计1225斤,该不合格米粉已被龙里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庭审过程中,唐某某、安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因为我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添加防腐剂的严重性,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下次我不会再犯了。”被告人唐某某、安某某均说道。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安某某在从事生产、销售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添加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长期食用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另被告唐某某、安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安某某被判处相应刑罚,责令其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支付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以书面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全国人大代表莫富元,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龙里县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旁听庭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有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乎每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米粉作为贵州人民喜爱的一种食物,其生产销售的安全性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心。长期过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可能会引起肝、肾和中枢神经系统的损伤,被告人生产、销售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米粉的行为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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