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报道,有郑州网友称,其工资被折换成购物卡,该卡需要在郑州某商场使用且有诸多限制。12月2日,该商场工作人员证实,卡的使用时间在每个月的1号,每次消费总额必须控制在一定金额内,大约是一个人一张卡,一次一两千元。据报道,有人被发了几万元甚至更多的购物卡。
好端端的工资变成了购物卡不说,拿着购物卡去消费,还被限制使用金额,这事搁谁身上都是添恶心。
企业员工劳有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总有些企业在工资发放上耍花招。去年就有—名求职者在网上爆料称,自已在应聘江苏一家高科技公司时,被告知工资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以积分代替:每日授予100积分,每3000积分折算一整月工资。
不管是购物卡还是积分,说白了,都是没能以货币方式给员工足额发放工资。个别企业在员工工资上动脑筋、耍花招,这里面到底藏着哪些猫腻?值得人们深究,也需要认真对待。
一方面,可能是企业经营的问题,尤其是时近年底,有些营收款项不能及时结算,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年终盘点压力大,可能就会在员工的工资上动心眼。另一方面,以购物卡等形式“折换”员工工资,该企业和商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利益关联?这也是需要追问、值得深究的问题。
在此次购物卡抵扣工资事件中,因为未能以货币方式足额发放工资,还引发了新的矛盾,如有人与限额使用购物卡的商场就发生了冲突。其实归根结底,板子应该打在该发工资的企业身上——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员工,本人愿意买啥就买啥,哪里还会像风箱里的老鼠般两头受气呢?
近年来,随着治理力度的加大,企业欠薪的情况大大减少,但以非货币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况却有沉渣泛起之势。从欠条到积分兑换,再到购物卡兑换,形式上虽有种种变化,但目标只有—个,就是不想、不能痛痛快快地把工资发到员工手中。员工好像拿到了工资,好像又没拿到,本质上还是对于员工利益的侵害。
其实相关法律法规,对工资发放规定得很清楚。《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可见对于企业来说,任何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以购物卡挑起企业员工和商场之间的矛盾,其性质更是恶劣。
尽管此次事件属于个案,但其苗头和动向,必须引起注意和重视。希望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多管齐下,条分缕析地捋清楚类似事件的来龙去脉,解决好事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类似事件,需要有关部门像治理欠薪那样“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通过普法宣传等措施,提高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强化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完善治理的制度闭环,不给意图在员工工资上耍花招、“打擦边球”的人留下任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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