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项目进行招投标后,投标文件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非招标项目进行招投标后,投标文件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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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的一天从“建工知识早读”开始,早上好,今天是2024年12月1日,周日,我是朱丽婷律师,每天跟着朱律师学习一点建工知识,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311问: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投标后,招投标文件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法官会议意见:甲公司选择以招投标方式缔结合同。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最终确定乙公司为中标人,并向其发送了《中标通知书》。按照要约、承诺合同订立的规定,甲公司的招标为要约邀请,乙公司的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乙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所作的澄清系不构成对承诺的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并未区分必招项目与非必招项目,应当一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4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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