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直播获赔500元!路人不是流量的“群演”

被直播获赔500元!路人不是流量的“群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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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据工人日报报道,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自媒体博主等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有消费者表示:“未经允许就将我们的吃饭全程直播出去,感觉很没有安全感,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一不小心“被直播”,“镜头侵犯”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据报道,有的餐厅为了店铺宣传,直播食客吃相,各种微表情和动作都清晰展示在镜头里;有的理发店为了推广引流,将理发过程直接放在网上;有的照相馆为了提高知名度,将消费者身着泳装冲浪的过程放入直播间;有的自媒体博主以“街头搭讪”的方式直播他人反应,而且不对画面做任何打码处理……将顾客、路人等当成直播的“气氛组”“工具人”,被直播者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而毫不知情,这种直播和窥探他人隐私有什么区别?一旦直播内容和相关视频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被直播者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责任谁来承担?

路人不是流量的“群演”,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引流道具”。无缘无故被注视围观,不仅个人形象可能受损,还可能暴露隐私。路人拒绝搭讪,说明就是不想在陌生人的镜头里出现,自媒体博主有什么权利把别人的视频发在网上?商家要么不告知消费者正在直播,要么在口头保证后仍偷偷直播,和耍无赖何异,不是诚信经营该有的样子。展现店铺实力,应该把镜头对准自己,展示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而不是让顾客背书。

不经过他人同意许可肆意直播,已经涉嫌违法。不排除有部分直播者不懂法,对合法、守法的边界意识模糊不清,对直播可能给他人带来的伤害缺乏有效认识。但更多自媒体博主和商家“过界”拍摄和直播,还是因为流量变现诱惑大、违法成本低。很多被直播者一是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往往由于主张权利困难且麻烦,碍于时间和精力,较少走法律程序,直播者受到处罚或赔偿的案例较少。种种原因叠加导致直播者越发胆大妄为、不管不顾。

随意直播他人的行为越是泛滥,被直播者越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在公共空间拍摄、直播,并不等于已经得到了被直播者的同意许可。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近日,江苏高院就顾客吃火锅意外入镜直播间案做出判决,认定经营者未获得顾客同意,将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经营者需向顾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为被直播者维权,需要法律强有力的撑腰。

尊重顾客和路人不愿“被直播”的权利,是商家和自媒体直播的边界。拿路人当流量群演,拿消费者当流量道具,这种直播不会好,也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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