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是否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
00:00
02:44
美好的一天从“建工知识早读”开始,早上好,今天是2024年11月27日,周三,我是朱丽婷律师,每天跟着朱律师学习一点建工知识,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307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是否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
以房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建设方按约定与施工方或施工方指定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负有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约定抵顶的相应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消灭。施工方以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为由主张以房抵债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仍请求建设方支付被抵顶的工程价款债权的,不应支持。
对于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立场是以诺成性合同为原则,实践性合同为例外。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我国没有关于以房抵债协议是实践性合同的规定,因此,以房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本案中,甲公司已就案涉17套商铺与乙公司以及乙公司指定的购房人分别签订《工程款相抵房屋确认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指定购房人出具了购房款收据。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案涉17套商铺抵顶工程价款已经形成合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案涉《工程款相抵房屋确认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用房屋抵顶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消灭,甲公司负有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债务,案涉剩余17套商铺房款抵顶的建设工程价款应从甲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已被《民法典》第793条吸收,未作实质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编《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建工知识早读
1.08万
0
免费订阅
同一建设工程有多个施工方施工,各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如何计算?
47
00:5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是否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
19
02:4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的变更是否会导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31
01:03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35
01:42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38
01:11
利息或违约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39
01:38
付款时间未约定,工程未交付且也未结算,工程款利息该如何计算?
36
00:52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是否应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32
00:41
(2019)最高法民再115号案件裁判观点?
48
01:34
(2019)最高法民再105号案件裁判观点?
19
01:36
主播信息
1338195rinc
专注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同进步。
104
加关注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
猜你喜欢
2.59万
智行早读吧|每日早读
3.19万
超级建工帝国
1.84万
早读
867
早读
2.57万
早读
530
早读
相关推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地快板房子
施工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
砖混房屋施工
夜下工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
房屋建设者快板
房屋施工流程儿童版
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注册一级建造师
2.72万
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注册一级建造师
2.63万
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
注册一级建造师
2.57万
803.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以书通禅
8357
1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注册一级建造师
2.5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