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考研辅导纠纷的案例,以案说法。
陈二与张三签订《个人专业课辅导协议》,约定张三为陈二进行专业课辅导,以网络授课形式辅导硕士研究生考试中的两门专业课程。协议签订后,陈二按约定向张三支付60小时的费用共计3万元。但在之后的教学辅导中,张三未妥善制定辅导计划,截至陈二参加考试时,仅提供辅导授课30小时。
两人沟通无果,后陈二诉至法院。最终,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张三返还陈二培训费1.3万元。
实际授课时间远低于合同约定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陈二诉称,其准备参加某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张三表示,其系该校硕士研究生,具备丰富的考研辅导经验。2022年7月,二人经协商签订《个人专业课辅导协议》,约定张三作为专业课辅导老师,以网络授课形式为陈二辅导计算机组成原理、操作系统两门专业课程。
双方约定,课时标准总费用为3万元、授课时间共计约60小时。同时,协议约定,张三不得以个人原因中途中断课时辅导,否则应向陈二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退还全部课时标准总费用。协议签订后,陈二按约定向张三支付课时标准总费用3万元。但张三在其后的教学辅导过程中,并未妥善制定辅导计划,导致经常无法安排正常上课。
截至陈二参加考试时,张三仅提供辅导授课30小时。经多次沟通,对于未授课对应的课时费,张三不同意协商退还。故陈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二与张三签订的《个人专业课辅导协议》于2023年4月解除,并要求张三返还已交纳的课时费3万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
张三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两门课程共计约60小时的授课时间,合同约定具体课时数以实际授课需要为准。合同写明由于课程负担较重,其不负责陈二课程学习督促等事项,陈二应积极与其协商上课时间。其与陈二虽存在上课时长未达到预计课时数的情况,但该情况是陈二行为所导致,并且其行为确属合同中不予退还课时费的情形,故对其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张三还认为,是陈二主动中断上课联系,其从未以任何方式表示无法继续上课,故不存在协议中约定的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无需支付违约金。综上,陈二的行为应视为其以实际行动表示放弃辅导,符合双方约定的不予退还课时费的情形,故不同意陈二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陈二支付违约金3000元。
针对张三的反诉,陈二辩称,安排课程都是张三在进行,其积极配合上课,没有构成违约,此前自己曾跟张三表示,于2022年10月底前把所有课程上完,但最终未上完。
法院:二人均存在过错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二与张三签订的辅导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陈二与张三在履行辅导协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陈二主张张三未按辅导协议上足60小时的课程,故主张退还相应服务费。张三则主张辅导协议项下未消耗的课时系知识点讲解完毕之后的课后答疑内容,现陈二以其实际行为放弃该部分辅导,故己方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无需返还培训费。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虽然辅导协议约定“具体课时数以实际授课需要为准,共计约60小时”,即陈二与张三约定辅导时间系共计约60小时,但依据张三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述“我给你算的,就是按五百算的吧,而且我说的是小时,你问问他们一课时是一小时吗,昨天你忘了,我说的三万和四万五都是500乘的,而且零头我也都抹去了”“一门课是30小时,我说的都是小时,30小时”,张三向陈二介绍案涉辅导内容时系以60小时为基础进行描述,在此前提下,即便60小时系关于辅导时间约定的约数而非确定的课时数,最终实际所需辅导时间亦不应与60小时相差较大。张三作为辅导服务提供方,负有课程学习规划的合同义务,且对于课程规划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和主导性,现其仅消耗26.4小时即为陈二完成辅导协议项下两门课程的知识点讲解,该实际使用时间与辅导协议预计时间相差较多,对此张三负有主要过错。
其次,辅导协议约定“内容包含计算机组成原理、操作系统基础综合知识点讲解、考研习题解答、课程学习规划”,由此可见,习题解答确系辅导内容的一部分,但张三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知识点讲解、习题解答等辅导时间及习题解答系在知识点讲解完毕之后的剩余辅导时间如何履行,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向陈二提示或释明过知识点讲解与习题解答的具体时间分配。故张三主张辅导协议剩余时间系全部针对课程答疑的时间并不具备合理性。
最后,辅导协议约定“课程内容不包括日常学习情况监督和督促上课等与教学无关的事项,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共同协商每次上课时间”,但从陈二与张三已经履行完毕的上课记录来看,上课时间系陈二与张三根据自身时间安排等实际情况共同沟通协商确定,教学亦系相辅相成的互动活动,而不应将辅导进程的推进义务完全加之其中单方。双方当事人自2022年10月上课结束后,未再联系对方沟通上课或剩余课时履行情况,对此,二人均存在过错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综上,针对陈二主张的辅导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课时,张三应当向其返还合理部分的培训费,故法院结合行业特点、合同履行课时、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判定张三向陈二返还培训费13000元。因案涉辅导协议已经到期,陈二主张解除该协议并无必要,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陈二与张三在案涉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法院对于陈二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三的反诉请求,其称陈二以实际行动放弃辅导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张三返还陈二培训费13000元,驳回了陈二的其他诉讼请求,亦驳回了张三的反诉请求。宣判后,张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建议细化合同中的具体辅导内容
法官表示,当前,很多考生在考研复习过程中会选择考研辅导,其中又以选择固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或个人一对一网络辅导为主。在个人一对一网络辅导的筛选过程中,目标院校经验丰富的“学长”“学姐”伴学辅导又是流行趋势,原因在于“过来人”经验以及院校师资的信息优势。在该类考研辅导培训中,学员与学长、学姐个人的教育培训纠纷亦不在少数,这多是由于双方事先约定不清不明,对于具体的辅导时长、内容及合同履行标准等重要因素未尽到详细周全的安排和约定导致。
由于考研辅导类似培训的特殊性,其合同目的和效果的实现需要教学两方面的相辅相成,而并不在于其中单一方面的努力。因此,法官建议个人考研辅导的双方,在培训合同成立前对具体辅导内容应当加以细化,如明确到具体考研科目的章节内容,是否包括初试与面试等,越详细则对双方的约束越清晰,越能推动辅导目的的实现。同时,若双方对具体的辅导时长或课时存在要求,则应当明确时长或课时的具体计算标准并应当严格按照该标准操作,切忌大而化之出现概数或约数。辅导时长亦应当建立在对辅导课程内容的科学合理计算基础之上,而不仅仅系简单潦草估算。
另外,该类个人考研辅导最核心的要素内容系对培训辅导标准即“质量”如何约定及规制。学习效果是主观性的评价,最终实现依赖于各种综合因素,无法仅靠外界推动保障,故培训合同的双方对于合同履行质量或标准更应谨慎对待。如双方期待通过培训达到何种效果,该种效果又具体通过何种辅导方式来实现,“是一对一面授还是线上辅导,教辅材料或讲义来源为何,是否具有学习和参考价值等,诸如此类,皆应事先全面详尽沟通,以防出现疏漏而扯皮。”法官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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