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危害校园安全犯罪,必须“零容忍”

评论|对危害校园安全犯罪,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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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理由,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允许把黑手伸向未成年人,伤害无辜的孩子

围绕校园安全,最高检察机关有了最新表态。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会议强调,校园安全事关学生健康成长,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侵害学生权益、危害校园安全的犯罪要坚持“零容忍”,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风险排查防控,全力维护校园及学生安全。

审视会议召开的背景,并不寻常。近来发生的危害校园安全的犯罪案件,给师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生活,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

学校是学生学习知识、老师教书育人的地方,理应是最安全、最舒适、最放心的场所。如果学生和老师身处校园,还要时刻担心人身安全,又怎么能实现培养人才、传道授业解惑的使命任务?作为孩子的家长、监护人,又怎么能放心把孩子送到学校?

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无论什么理由,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允许把黑手伸向未成年人,伤害无辜的孩子。

对于毫无差别、突破法律红线的不法分子,不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付出最沉重的违法代价。作为司法机关,肩负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严惩形形色色的伤害案件,才能保校园一方安宁。

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对危害校园安全的犯罪要坚持“零容忍”,表明了严惩侵权恶行的坚定决心,也释放出绝不姑息迁就的强烈讯号。也唯有如此,才能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才能震慑那些潜在的违法者。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包括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在内,都责无旁贷、无可推卸。

学校是维护校园安全的主阵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针对校园安全状况,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健全预警机制,增强保安力量,全力保护师生不受非法侵害与荼毒。

风起于青萍之末。任何校园安全犯罪问题的出现,并非毫无征兆。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从学校到各职能部门,应当深入排查校园内部及周边的风险点位,为孩子们消除安全隐患。

每一起校园安全犯罪,都是不堪承受的人间悲剧。坚持对危害校园的犯罪“零容忍”,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筑牢安全堤防,悲剧才不会重演,孩子才会拥有一片安宁的天空,更加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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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道qu0w0

    加强学校警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