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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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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