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袭反杀案”一被告申诉:以为是“见义勇为”,被判“故意伤害”

“遇袭反杀案”一被告申诉:以为是“见义勇为”,被判“故意伤害”

00:00
11:02

2020年8月17日晚,内蒙古阿尔山市民王元开车送朋友郝建宇到伊林小区门口时,郝建宇突然遭到郭长俊持刀袭击,被其用菜刀连砍四刀,危急时刻,王元上前将歹徒手中的凶器夺下。

郝建宇受伤后离开现场去医院途中,再次遭到郭长俊持砖攻击面部。王元冲上前制止,并踹了郭长俊屁股两脚,将其踹翻倒地,此时的郝建宇迅速夺过砖头,反手抡向郭长俊。郭长俊因重度颅脑损伤21天后不治身亡。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法院判决,郝建宇和王元为“故意伤害罪”,郝建宇被判有期徒刑10年,王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以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却被判“故意伤害罪”,王元日前已提交申诉,他认为,一个“被忽略的1.5现场”是案件的关键。

男子持刀伤人被“反杀”

内蒙古阿尔山市伊林小区,从案发至今,王元无数次回到这个小区,把案发的场景重复“演绎”了一次又一次。“我只是为了保护郝建宇,如果把我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谁还敢挺身而出?”王元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

2020年,32岁的王元在工地打零工维持生计,当年6月,他在工地上认识了郝建宇。当年44岁的郝建宇在阿尔山市一所小学任教,因替已跑路的朋友偿还担保债务,郝建宇不得已在工地上兼职补贴家用。

王元回忆,2020年8月17日晚上,他和郝建宇与朋友吃完饭后,开车送郝建宇回伊林小区的家。

“在回伊林小区的路上,郝建宇接到一个电话,双方在电话中争吵了几句,电话就挂了。”王元说。

抵达伊林小区东门,郝建宇下车后,王元正准备开车离开,通过汽车灯光看到郝建宇被一男子砍杀,王元马上下车去制止。“我下车时那个人还在砍,郝建宇头上有血,我赶紧把刀抢过来,扔到人行道边的草地里,砍人的那个人就走了。”王元说,当时郝建宇的情况相当危急,如果不及时把刀夺下来,后果不堪设想。

后来王元才知道,这名持刀行凶男子正是之前跟郝建宇通话的郭长俊。当年45岁的郭长俊是郝建宇的朋友,没结婚没孩子,生活来源是打零工,当天,郭长俊打电话让郝建宇帮忙介绍工程,但被拒绝了。后经鉴定,郝建宇被砍了4刀,头上3刀、手上1刀。

“我把菜刀抢下之后,郝建宇就朝北面跑去,他说了句去医院,我让他上车,他不上。”王元回忆,他赶紧开车去追,大概开了60米,通过车灯看到郭长俊手拿一块砖头在抡郝建宇。王元停下车上前,去拉郭长俊没拉住,就踹了两脚把他踹倒了。就在此时,郝建宇顺手从郭长俊手上夺了砖头,并向郭长俊砸去。

此时,张某芳从家里赶过来,与王元阻止了打斗。据张某芳口述,她也住在伊林小区,郭长俊是她的前男友,案发当晚,郭长俊来找她借钱,正好在沙发上看到几个郝建宇打给她的未接电话。郭长俊离开不久,张某芳便听到有人喊其男朋友在外面打架,于是赶紧到了现场。

王元立即开车将郝建宇送往阿尔山医院救治,张某芳也通知朋友一起送郭长俊去医院。

2020年9月7日16时许,郭长俊因医治无效死亡,从受伤到死亡共21天,并历经五次转院医治。

据判决书载明,经司法鉴定,郭长俊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郝建宇头面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形成。

两次判决

随着郭长俊的死亡,王元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他因此陷入法律旋涡当中。2020年9月9日,王元和郝建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年1月29日,阿尔山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故意伤害罪”案。在庭审中,郭长俊砍郝建宇的动机也浮出了水面。

张某芳口供记录,张某芳与郭长俊曾是男女朋友,双方分手后一直保持联系。2020年,张某芳拼车期间碰见同小区的郝建宇,张某芳经常给郝建宇打电话,让其帮自己女儿联系上辅导班,借教材,2020年8月17日,张某芳因借书与郝建宇多次联系。

庭审中,郝建宇认为:“郭长俊误会我与张某芳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

根据案件资料显示,检察院将此案分为两个案发现场:伊林小区东门为“第一现场”,伊林小区13号楼下为“第二现场”。

伊林小区8号楼的监控拍下了案发当晚的“第一现场”。检方认为,在第一现场,郭长俊用菜刀砍击郝建宇数下,其所持凶器被王元夺下扔进草丛后,他向北跑离现场,第一阶段已经结束。郝建宇本可以选择报警和就医,但却去追赶郭长俊,从而引发了第二阶段的冲突和伤害。

“第二现场”有目击证人。

案发当晚,有两位证人目击到郝建宇用砖击打郭长俊的过程。庭审笔录记载,事发时,居住在伊林小区16号楼的魏某某正在阳台吸烟,听到“你都砍我三刀了,还砍不砍了”,他扒窗户看,看到两名陌生男子从南侧过来,说自己被砍的人走在后面,两人在13号楼东侧栅栏外吵架,3分钟左右以后,过来了一台轿车,司机下车后问其中一人“你认识他是谁吗,你凭什么打他啊”,被砍者跟司机说“他都砍我三刀了”,后打了对面男子面部一拳,该男子还手,被砍的人和司机一同将其打倒在地,被砍的人不知道拿了什么东西往已经倒地的男子身上砸了四下,直到一名女子跑来制止。

魏某某提到的一名女子则是赶来制止的张某芳,张某芳称,事发当天,她听到外面有人喊她男朋友打架了,她走到伊林小区大门外,看到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在踢郭长俊,郝建宇也在用砖头打郭长俊,她赶紧上前制止。

对此,郝建宇辩称,自己向北跑并非为了追击郭长俊,而是为了前往附近的医院就医。郭长俊在背后出现,并击打其左颧骨,其因此还手。

2024年4月5日,此案一审判决,阿尔山市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郭长俊在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已经不存在。郭长俊在向北跑的过程中,郝建宇朝同方向赶,后在郭长俊被踹倒的情况下,仍使用砖头多次击打其要害部位,这一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王元在第二阶段踢倒郭长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郝建宇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王元、郝建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9月20日,兴安盟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被忽视的“1.5现场”

“想不通,‘见义勇为’也有罪。”王元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当时出于紧急救人的需要,对持砖砸人的郭长俊踹了两脚屁股,而这两脚,常人都能判断不可能造成脑部受伤死亡。

郝建宇和王元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王元的辩护人曹宗文律师表示,关于正当防卫,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客观的认定标准。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曹宗文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第一阶段后,郭长俊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根据案件资料,两次审理法院认为,郭长俊向北跑离现场以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对此,王元不认同。他认为,在两个现场中间有60米距离,这段路是“1.5现场”,这个现场在审理中被忽视了。

阿尔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郝建宇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以形成。

“两个证人都仅看到了后面郝建宇反击郭长俊的部分案件事实,那郝建宇左侧颧弓骨折是怎么来的呢?” 曹宗文律师认为,在第一阶段内,郭长俊持菜刀砍杀郝建宇四刀,不可能形成钝器伤。“郝建宇不可能自残,他的钝器伤的形成只有一种可能,在‘1.5 阶段’内遭打击形成,这足以说明郭长俊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在两名证人目击之前一直在持续进行。”曹宗文律师表示。

“离开第一现场时,郭长俊未受任何伤,而郝建宇被砍四刀,鲜血直流,他当时不知道刀被我夺下了,怎么可能去追赶毫发无伤、手里可能还有凶器的郭长俊?”王元称,郭长俊离开“第一现场”后,在路上捡起随处散落的彩砖,攻击了郝建宇,导致郝建宇左侧颧弓骨折,后郝建宇反击。

曹宗文律师认为,对于郝建宇来说,危及生命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而对于王元从歹徒手中夺刀,再到踹倒歹徒的行为,是给郝建宇赢得逃生的机会,属于典型“见义勇为”行为的正当防卫。

日前,王元已经向法院提起申诉。“1.5现场”内发生了什么?王元请求重审调查。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