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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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24年11月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宏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后,召开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财政部作的议案说明,并对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要求各地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基础上,稳妥化解存量,于2028年底前全部化解完毕。根据国务院议案,201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政策安排和各类资金资源,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隐性债务风险整体有所缓解,截至2023年末,全国隐性债务余额14.3万亿元。今年以来,受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需不足等因素影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税收增长不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降,与各地此前对化债资源的预期有一定差距,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难度增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国务院提出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支持各地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为便于操作、尽早发挥政策效用,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185.08亿元增加到355185.08亿元。

按照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支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调整方案符合法律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财政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保证必要的财政支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是精准实施置换债券政策。要针对各地隐性债务规模和风险情况,合理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于分配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尽早实施置换,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和降低利息负担。

二是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实施置换债券政策,地方存量隐性债务减少的同时,法定债务相应增加,偿债责任没有改变。要压实地方化债主体责任,落实好一揽子化债方案。高风险地区要统筹运用预算资金、压减支出、盘活资产等方式,真正压降债务、降低风险。要统筹做好兜实基层“三保”、兜牢民生底线工作。

三是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要进一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部门协同监管合力,持续强化政府支出事项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业务,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避免处理完“旧账”,又增“新账”。

四是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改革转型。各地要结合存量隐性债务置换和化解工作的进展,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改革转型。规范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

五是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可持续,根据经济增长、资产负债、财力状况等因素,探索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债务规模控制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优化政府债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更好发挥政府债务逆周期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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