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近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
修正草案共32条。这是该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改,此前在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
记者获悉,代表法此次修法,拟增加多项规定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如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加强履职学习等提供便利和服务等。
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明确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指出,修改代表法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客观要求;是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建设,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制度保障的现实需要。
此次修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充实总则部分规定。
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宪法规定,体现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
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代表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贯彻党中央关于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部署,其中强调“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修正草案据此增加规定:代表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活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在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方面,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联系代表的有关要求。
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执法或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修正草案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与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明确代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明确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等方面的职责;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在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管理方面,修正草案根据地方的意见,与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同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加强履职学习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此外,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工作,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增加规定:代表应当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同时,完善代表履职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执法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修正草案还完善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以及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宪法、监察法的规定,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修正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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