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江苏的杨某入职昆山一家电梯公司,后因腰椎间盘突出休病假,公司按照规定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在杨某休了两年病假后,公司先后3次向其发出《医疗期满返岗通知书》,但杨某迟迟没有返岗,随后公司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
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8万元。
电梯公司表示,他们查询了杨某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发现其在医疗期内到其他公司上班,并获取劳动报酬,说明其并非不能从事在电梯公司的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主给付义务外,双方之间还有忠实义务、诚信履约义务。
本案原告杨某医疗期超出24个月,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仍以身体无法满足工作条件为由拒绝返岗。但同时,杨某自2022年5月起又在其他公司工作取得报酬,可见其并无无法克服的病症。
依据原告已经知悉《公司员工手册》关于旷工三天及以上、谎称病而不来上班的相关规定,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需承担违法解除之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者恶意隐瞒身体情况,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照顾,给予合理的医疗期,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若确因身体原因无法返岗,可与单位协商调岗,若仍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隐瞒真实身体情况拒绝返岗,用人单位可将其行为定性为旷工,并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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