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计划与法治

第六章 计划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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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正遵行被称之为“法治”这一伟大原则,是区别自由主义国家和专制政府统治国家的分水岭。法治的含义不是国家或政府制定涵盖一切的法律以便于管制社会和民众,而是国家或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受限于事前制定的、明确公布的法定条规的范围,依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民”。
题图为Harold Joseph Laski拉斯基(1893-1950年),英国工党领导人之一,政治学家,费边主义者,西方“民主社会主义”重要理论家。社会民主主义和政治多元主义的重要思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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