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宴席后回家途中车祸身亡,亲属向宴席主办人及同席人索赔42万,法院:驳回

男子参加宴席后回家途中车祸身亡,亲属向宴席主办人及同席人索赔42万,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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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一男子参加同村村民的宴席后,在驾车回家途中因车祸身亡。随后,其亲属将宴席的主办人及同席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42万元。

近日,九派新闻从办理该起案件的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求。

九派新闻了解到,去年2月5日上午,徐某到位于平桂区黄田镇的陈某家中吃早席。为庆祝新居入住,陈某在家中摆了流水席,多名亲友、同村村民赴宴祝贺。早席期间,徐某及同桌客人未饮酒,同桌的何某在吃完早席后便回家。

中午正席时,陈某设席十余桌宴请宾客。由于忙着招呼客人,陈某并未入席吃饭,仅使用一次性杯纸杯向每桌宾客敬酒致谢。

当日下午1时许,吃完饭的徐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驾驶距离,徐某与一辆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被送往医院后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

徐某家属认为,作为宴席主办人的陈某,以及作为同席宾客的邓某、何某、蒋某,在与徐某一同饮酒后,负有对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陈某等人的疏忽,未尽其相关义务,导致徐某酒后回家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徐某亲属向平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2.7984万元。

平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陈某等四人对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首先,事故发生第二天,徐某家属与机动车一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于是没有对徐某进行酒精检验测试,也未做尸体解剖检验。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某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存在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情形。且徐某作为成年人,驾车参加宴席,其本人应尽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高度注意义务。

其次,虽然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参加了被告陈某家的新居喜酒宴,但陈某作为流水席主办方,仅需要尽到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宴席采取流水席方式,当天来往宾客众多、人员成分复杂,且宾客离席时间也难以确定,不能要求陈某注意到每位宾客饮酒情况、离席时间、通勤方式并保障其安全离开,这样的义务要求不具有履行可能性,也不具有实际意义。此外,陈某仅在开席期间向每桌宾客礼节性敬酒,以代表主家对各位宾客的谢意和敬意,不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

结合流水席宴席模式的实际情况,应认为酒席主办人对饮酒后存在明显精神异常状态或者饮酒过量,且无家属、陪同人照顾、送离时,需承担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并无证据可证明徐某离席时处于醉酒或精神状态异常状态,故不能认为陈某对徐某自行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而事后提高注意、保障义务。

其三,与徐某同桌的邓某、何某、蒋某均是陈某宴请的客人,与徐某彼此并无深厚交情,本案宴席采取流水席,先来先坐,邓某、何某、蒋某等三人与徐某同席存在偶然性,彼此之间不能要求有较高的注意、保障义务。本案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邓某、何某、蒋某等人对徐某实施了劝酒、灌酒等行为,故不能认定对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邓某、何某、蒋某等四人对于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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