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四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07万余元;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退休前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11万余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1月6日消息,王雪峰被查;2023年7月6日,王雪峰被开除党籍。
经查,王雪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旅游活动安排,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毫无组织原则,搞拉票贿选,大肆买官卖官,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录用中弄虚作假为亲属谋取利益;收受大额礼品礼金;毫无纪法意识,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雪峰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雪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王雪峰出生于1954年,曾任:邯郸县委书记,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等职。
2010年,王雪峰任唐山市委书记,2013年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卸任,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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