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水利部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日前对外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办法》提出,在充分总结河北等10个省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据了解,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办法》提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重点遵循四方面原则: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
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对于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各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办法》明确,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办法》还规定了不缴纳水资源税的六种情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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