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李传良案的公告。
公告显示,李传良案涉案金额超过31亿元。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
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冻结18家公司股权。
李传良。图/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李传良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传良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
在逃落马官员是否会受到法律审判?
10月14日,九派新闻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对此进行解读。
【1】罪名:涉嫌贪污受贿
邵克表示,从目前的法院公告来看,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告显示,李传良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等罪,2020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传良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并且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在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对于目前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如果持续外逃,可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邵克提到,如果李传良持续外逃,对于逃亡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公告显示,李传良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李传良涉嫌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符合缺席审判条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李传良后,李传良未按要求到案,法院应当开庭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同时规定,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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