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宣判!呼和浩特一酒吧门口27人聚众斗殴,造成数人受伤

等待宣判!呼和浩特一酒吧门口27人聚众斗殴,造成数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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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作用,10月14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庭审一起27人聚众斗殴案。本次庭审得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的有力协助,“法院+公安”高效联动,30名公安干警和13名兄弟法院干警与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干警密切配合,有力保障整个庭审过程安全有序进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人在B酒吧饮酒,与B酒吧的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双方纠集各自人员在B酒吧门口发生斗殴,造成数人轻微伤的后果。本案涉案27人,部分被告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案将择期宣判。

一时斗气要不得,聚众斗殴也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下一步,赛罕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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