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六年级男生兜头泼开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烫伤严重,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事件引发关注。10月13日上午,据当地媒体报道,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系“恶作剧”,不存在故意。这在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看来是极其不负责的表现,他向记者表示,10月12日晚10点左右,警方曾告知自己家属,对方行为属于故意。
6岁女童在学校被烫伤,学校责任不容回避。据悉,对于该事件是意外还是故意伤害,当地派出所正在调查当中。然而在公安机关尚未得出结论的情况下,当地教育局以及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却早早将事件定性为“恶作剧”,显然不合适。
涉事学校与当地教育局将饮水机水温异常归结为原因之一。但此事更为关键的是,高年级学生将水泼在低年级女生头上的行为性质已属恶劣。
2017年,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首次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定义,“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将该定义上升到法律层面。2021年教育部出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更是明确了几种具体的欺凌行为。
以该定义来看,认定欺凌既需要客观上实施欺凌行为,主观上也要有欺凌的故意。但主观意愿是行为人内心意识活动,具有抽象性和非具体性,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依然需要通过行为人外显的客观行为来进行。
“恶作剧”是捉弄耍笑、使人难堪的行为,其行为表现与“欺凌行为”并不一致。将水泼在一个人头上,不管水温高低,这事并不搞笑,更何况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更不应该在公安机关调查清楚之前,就将之排除在“欺凌”之外。
明明应该客观中立处理事件的学校以及当地教育部门,为什么如此急切地否定欺凌的存在?原因或许在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校园反欺凌机制的设计上。
根据相关规定,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上有很大的主动性。《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学校接到学生欺凌的报告,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欺凌要经过两道程序,一是学校认为可能构成欺凌,二是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如果学校认为不构成欺凌,自然不会提交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了。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规定,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属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的内容,并且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而学校则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责任人”。因而根据各种防范学校欺凌政策文件的规定,两者在学生欺凌事件上都具有一定的行政上任务,一旦没有履行好职责,很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因而,不少学生欺凌事件中,相较于家长以及舆论的非议,学校及教育部门更倾向于否认“欺凌”的定性。
学校是防范学生欺凌的第一线,但是由于个别学校及教育部门怕担责,不愿意承认存在欺凌行为,这对于被伤害的学生而言,无疑是二次伤害。而学校以及教育部门为加害者开脱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学校欺凌的防范,更可能会鼓励欺凌行为变本加厉。
要解决这样的机制问题,就需要将欺凌行为在认定程序上减少学校的参与。至少,在此次事件中,究竟是意外还是故意伤害,都应由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来判断。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如此急着将事件定性为“恶作剧”,恰恰暴露了其怕担责的心思,也并不能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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