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地方立法关注“优待老年人”,成本分担当有具体安排

封面评论 | 地方立法关注“优待老年人”,成本分担当有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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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璟璟

重阳节前后,江苏扬州向老年人送出“法治大礼包”。近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发布《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以优待老年人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了诸多老年人优待措施,其中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鼓励用人单位为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每年享受累计不少于五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晋级。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尽管被媒体形容为“全国首部以优待老年人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但严格说来,其依旧是对上位法与相关政策主旨的整合、细化与合理延伸,开创性、突破性的内容相对有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条例”最直接的亮点,其实就在于其名称。我们知道,以往此类地方法规的叫法往往是某某地“老年人保障条例”,而今扬州将之明确为“老年人优待条例”,这种变化,并非只是文字层面的,而是有着一系列的实质指向。

“权益保障”是最基本的优待,而既然是“优待”,自然是超越“权益保障”的。一般来说,当谈及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其默认是指那些法定的权益,比如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那些权利和利益。而从“权益保障”转化为“优待”,则有了更丰富的内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说,“保权益”是本分、是义务,那么“优待”则是找增项、扩福利。《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之中,就提出了一系列回应老年人关切的、具体而贴心的“新增优待项目”。

“老年人优待”不缺社会共识,但需要思考的是,“共识”如何转化为“合力”。就此而言,一份地方版本系统性的“优待条例”,或许是个不错的切入口。应该看到,其尽管多是倡导性条款,可是法律倡导,对于社会认知和行为模式的牵引作用,却是毋庸置疑的。理想状态下,在各级法律的推动下,各项“优待老人”的举措,将能够加速落地,继而成为某种长期化、常态化、自觉性的存在。尊老爱老的社会实践,将被注入更丰富的内涵。

当然了,既然是“优待”,就必然要涉及到一个“资源投入”和“成本分担”的问题。之于此,地方立法中着墨不多,却终究是不容回避的。只有尽可能就此给出明确安排,所谓“优待”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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