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定存在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 1)行为人具有认识违法性的主观能力; (2)行为人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 进行考察的具体契 机;(3)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具体契机的可 能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 不是“一般人 ” 而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个人的能力 ”。 由于是责任的判断, 所以, 不能以平 均人能否回避为基准 。 即使在涉及特殊的社会领域中 的专门性法律的场合, 也不能采取所谓规范化 的 、一般人的标准, 只能采取主观的 、个别化的标准。
刑民行交叉案例教学 回复 @刑民行交叉案例教学: 因为责任永远是个别化判断的,要代入第一人称视角,历史的看历史去判断
故意要求明知,但是这个行为人以为自己抓的是普通的癞蛤蟆,没想到是国家保护动物,说明他主观上不是故意。 这里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里面有一种是将犯罪对象误认为是非犯罪对象,这时候就应按过失或者意外处理。所以他也没有故意
构成要件错误与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的4个分类
对于行政法规范的认识错误也要考虑回避可能性与认识可能性 这一点与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