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物业公司需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物业公司需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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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红星新闻从最高法获悉,该《解释》聚焦民法典实施后,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大争议问题,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释》共计26条,除了第26条是关于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外,其余25个条文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民法典在全面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1254条从5个方面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实践中,对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存在一些争议。较为突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总结“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等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在《解释》第24条、第25条作出相关规定,着力使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落地落实。

据悉,《解释》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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