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做深做实纪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廉洁四川”网站、微信公众号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为镜》栏目。
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钟长鸣,又开展释纪释法,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的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案卷】
陈兴华,男,1979年3月生,四川夹江人,1995年12月参加工作,201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夹江县原歇马乡代坪村村委会主任,代坪村党支部书记兼出纳。
2023年11月,陈兴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夹江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1月,陈兴华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侵占、贪污犯罪,被开除党籍。
2024年5月,陈兴华因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终于结束了东躲西藏、担惊受怕的日子,终于不用半夜惊醒后又彻夜失眠,终于敢直接面对自己犯下的错、犯下的罪……”身处“铁窗”内的夹江县原歇马乡代坪村党支部书记陈兴华,终于平复了“惶惶不可终日”的心态。但每当想起自己的家人和家乡的乡亲们,陈兴华便忍不住泣不成声,“我辜负了曾经信任我的村民和家人,我欠下的不仅是经济债、更是良心债,是我这辈子都无法偿还的!”
夹江县原歇马乡代坪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出纳陈兴华接受审查调查。
作风不正,深陷赌博泥潭
1997年,年仅18岁的陈兴华突遭家庭变故,父母相继离世,原本幸福的三口之家只剩下他一人,让他受到沉重打击。幸运的是,乡亲们见他孤苦无依,将他当成了自家孩子,在生活上给予他很多帮助。
“那时候人还年轻,也没有一技之长,生活都成问题。乡亲们就让我到他们家里吃饭,开导我,帮助我,让我从阴影中走了出来。”彼时的陈兴华心怀感激,“我还暗下决心,以后一定要努力报答他们。”
外出打拼多年后,陈兴华回到了代坪村,开始从事茶业代理生意,将家乡的茶业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帮助乡亲们提高收入。
2010年,代坪村恰逢村两委换届。“他小时候很老实本分,现在又帮我们增收,人年轻,脑子活,我们认为他能胜任村主任。”在村民们推荐下,陈兴华正式担任原歇马乡代坪村村委会主任。
担任村主任与个人经商,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作,一个为公、一个为私,一个行权、一个谋利。作为村主任,肩上承担的是为民谋利、为民造福的重任,同时也有更多、更高、更严的纪律要求。但陈兴华并没有及时转变角色,也没有树立纪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依然保持经商时的行事作风。
“之前,陈兴华为了做生意,经常与其他商人老板一起喝酒、打牌。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后,他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各种酒局、牌局越来越多。”办案人员介绍,“村‘两委’其他同志也错误地认为,陈兴华是为了帮村上跑项目、谈生意,对其不管不问、听之任之。”
当年,正值脱贫攻坚关键时期,代坪村有不少工程项目。作为村主任,陈兴华成了不少商人老板的邀约对象,而他也是来者不拒、欣然接受,在酒桌、牌桌上与商人老板称兄道弟。“他们不找我拿项目,只是想让我不要在工程验收中故意挑刺,顺便帮他们催一催工程款拨付进度,我就觉得一起吃饭打牌没什么问题。”如此愚昧的认识,为其后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埋下了伏笔。
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往往是“四风”从量变转为质变的结果。对陈兴华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牌瘾越来越大。“经常和老板们打麻将,一开始每周打一场,到了后来每天打几场,输赢也从每局几百块到了几万块。”当线下牌局无法满足陈兴华的赌瘾时,在“朋友”的带动下,他又沾染上了网络赌博,日日做着“一夜暴富”的美梦。
然而,陈兴华的工资收入无法支撑起他的追“梦”之路,他就靠刷信用卡、借网贷度日,很快便债台高筑。在银行和网贷平台催款信息的轮番“轰炸”下,陈兴华最终将黑手伸向了村集体资金。
形式主义,成了腐败“帮凶”
陈兴华发现,当时的歇马乡政府未建立“一事一议”项目管理制度,仅有2人负责项目审核,且审核只是看看资料,并不会去现场核实,这让他嗅到了可乘之机。“公章、法人章都在我这里,做一份虚假的工程项目资料十分容易。”
于是,陈兴华将该村已完工的村道建设项目,重新制作了虚假资料,用于申请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妄图“空手套白狼”。
在此过程中,与陈兴华称兄道弟的商人老板成了他的“帮手”。“平时项目上的事情我也帮了他们很多,就算有人问他们项目的事情,肯定也会为我遮掩过去。”为方便套取资金,他甚至还哄骗商人老板将银行卡交由自己代持。
虚假材料制作完成后,陈兴华将应公开的内容随便找个墙往上一贴,拍几张“公开证明”照片后又立马扯掉,便算是完成了“三公开”的流程。
不仅如此,陈兴华还找到负责审核“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乡政府工作人员“打点关系”,使其在申报财政奖补资金过程中做“资料检查”,在验收过程中搞“纸上验收”“程序验收”,在检查惠农补贴资金过程中只盯“打卡到位”“数字平衡”,全过程搞形式、走过场。
在一系列“魔幻”操作下,陈兴华顺利骗取到了财政奖补资金。
然而,相较于他越来越大的赌瘾,一次骗取的奖补资金只是杯水车薪。一次次在赌桌上“惨败”,骗取的奖补资金一扫而光,身上的债务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此时的他,一心只想翻本,便不断制作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自导自演的“把戏”愈演愈烈。
为了方便自己“操作”,陈兴华还利用村民和其他村干部对他的信任,哄骗其他村干部“村上的事情全都由我来负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们也落得清闲。”在他的“把持”下,代坪村“两委”成了一个空架子,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公开”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村里大事小事都由他说了算。
当没有项目可“做”时,他便通过收入不入账、虚列村级公共运行维护项目套取资金等方式筹集赌资。几年间,陈兴华总计侵占村集体资金44.01万元,骗取国家财政资金57.8万元。
心存侥幸,终究逃无可逃
2018年底,夹江县纪委监委对全县各村集体“三资”开展提级监督。“刚得知消息时,我不以为然,觉得自己做的资料都能以假乱真,一定不会查出问题。”起初,陈兴华还抱着侥幸心理,自信可以顺利过关。
然而,县纪委监委很快发现代坪村存在务工报酬重复申报问题。经查,陈兴华在2014年至2016年间多次重复申报村务工报酬,他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让他退回重复申报的2.7万余元。
此时的陈兴华依然执迷不悟,企图用更多谎言来掩盖自己的贪腐事实。他哄骗村干部们在虚假情况说明上签字,并提交给组织,在接下来的监督检查中蒙混过关。
2019年底,陈兴华不再担任代坪村党支部书记,他的“生财之道”也走到了尽头。由于担心自己被查,他便抛妻弃儿逃往外地,幻想远走高飞就能躲避责罚、逍遥法外。
然而,潜逃的生活并非想象中那样潇洒,为掩人耳目,陈兴华居无定所、风餐露宿。当兜里的钱用完后,他只敢在工地打零工。因害怕身份暴露,他不敢与陌生人交往、不敢与家人联系,每当听到身边的工友聊起家里人,他都刻意避开话题。
“那段时间,我就像‘行尸走肉’一样,总感觉有一双眼睛在盯着自己,惶恐不安。”陈兴华并没有找到自己的“避风港”,一丁点“风吹草动”都让他胆战心惊。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夹江县纪委监委对巡察反映原歇马乡代坪村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发现陈兴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潜逃多年的陈兴华终于归案。
【案析】
近期,“以案为镜”栏目已刊发多起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因深陷赌博泥潭最终严重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同样是作风不正误入歧路,同样是沉迷赌博深陷泥潭,同样是大搞形式助长贪腐,如此似曾相似,只是人有不同。
此案中,如果陈兴华对自己要求更高、更严,还会不会出现如此问题?如果相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陈兴华的教育管理,他还会如此胡乱交友?如果严格开展日常监督,及时纠治陈兴华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由风及腐问题还会不会发生?如果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少一些好人主义、敷衍心态,多一些责任意识、善意提醒,陈兴华会不会及时悬崖勒马?如果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公示、奖补资金审核把关等制度要求,陈兴华会不会如此轻易成功骗取奖补资金?可是,没有如果。
陈兴华自己种下的苦果,必须由他自己承担。陈兴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侵占、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陈兴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陈兴华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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