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2024年第一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发布。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湖南一旅行社以699元/人的团费招徕旅游者参加5天4晚旅游活动,隐瞒行程中包含购物店和自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并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标准向地接社支付费用,以此获取差价利润。
据介绍,文旅部今年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地聚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集中查办了一批案件。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4年2月,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吊销的情况下,接受组团社委托,接待41名旅游者赴昆明、大理、丽江旅游,安排导游张某提供导游服务,并将丽江段旅游行程接待业务委托给丽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丽江市文旅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郝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休闲乐购一日游69.9元”的产品,组织45名旅游者赴平遥旅游。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寿阳县文旅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诱骗旅游者并获取回扣
2024年3月,湖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以699元/人的团费招徕18名旅游者参加“秀美湖北,情迷恩施”5天4晚旅游活动,隐瞒行程中包含购物店和自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并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标准向地接社支付费用,以此获取差价利润。在旅游行程中,地接社委派的导游安排旅游者前往某特产综合超市购物,并另行收取499元/人自费旅游项目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宁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将游客带入行程以外购物场所
2024年3月,重庆某旅行社组织“武隆四天三晚游”。导游李某某根据指令,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旅游者带入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庆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赵某某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贵州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贵州5日游。导游舒某某将旅游者带入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购物。其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邹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西安某旅行社碑林第一分公司受江西某旅行社委托,接待11名旅游者参加“西安双飞五天游”,两公司就约定行程无购物。导游杨某某按碑林公司负责人周某要求,将旅游者带入玉器店购物。其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西安市文旅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024年3月,秦皇岛某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情况下,发布出境旅游产品,并组织“泰新马10日游”等行程。其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秦皇岛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山东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中国老挝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出境旅游产品,以23999元/人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济南市文旅局作出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霍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024年1月至2月,新疆某旅行社接待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使用车辆不具备相关营运资质。当事人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肖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强迫游客参加购物
2024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派矫某某担任团队导游。因旅游者未在行程约定的购物店购买推荐商品,无法获得购物提成,矫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威胁性的语言强制购买烤鸭,其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项规定。北京市文旅局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90日的行政处罚,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90日、罚款30000元。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