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之后,蔡东从光鲜体面的退休干部,变成了非法持枪的罪犯。
他曾因驻村扶贫工作、见义勇为救人事迹,多次被表彰和报道。退休前,他是孝感市大悟县某机关党委副书记。
2023年2月19日,蔡东退休的前一周,大悟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其立案侦查。前不久,蔡东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1年,蔡东以父亲承包的农场遭受野猪侵害为由,更改户籍、按照当时政策申领持枪证,并配购一支双管猎枪、500发子弹;次年,孝感市公安局清查不符合持枪条件人员,蔡东指使堂弟申请持枪证,并将这支猎枪过户给堂弟,但蔡东实际掌控这支猎枪;2014年,蔡东两次将猎枪借给朋友李某打猎;2019年,李某因涉黑案件落网后,多次举报蔡东非法持枪。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走访。
事件经过:
税务干部改户籍申领持枪证,为躲清查将枪过户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蔡东明知公职人员不符合持枪条件,编造自己大悟县阳平镇村民身份,以农作物受野猪影响严重的谎言,向大悟县公安局申请持枪证,并配购双管猎枪一支、子弹500发。
2012年4月,孝感市公安局对大悟县民用枪支专项检查,发现蔡东不符合持枪条件。为继续持有枪支,蔡东指使堂弟蔡西向大悟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持枪证,并将枪支转让过户给蔡西。
2013年1月,办理上述手续后,蔡西将枪支、子弹交予蔡东实际持有、使用。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蔡东指使他人,分别到自己车库及其父亲所承包的农庄取走子弹和猎枪,送交给李刚等人狩猎使用。
蔡东对此辩解称,申请持枪是为了帮年迈的父亲驱逐野猪,他对户籍被转到阳平镇的事项不知情,是大悟县公安机关办理的相关手续,自己并未虚构申领材料办理持枪证;猎枪过户后他未实际持有和使用,李某向他的父亲借枪被拒后,他只是作为中间人帮忙借枪。
但在近日的采访中,蔡东却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当年他户籍所在的乡镇不属于批准的狩猎区,县治安大队得人告知他阳平镇有持枪指标,经他同意后,公安机关给他办理的户口迁移,之后让他填写了持枪申请表,他由此通过审批程序获得持枪证,并配购一支双管猎枪和500发子弹。对于上述说法,封面新闻记者未得到相关方证实。
2012年4月,孝感市公安局针对大悟县民用枪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清查,并列出一份不符合持枪条件的名单,蔡东名列其中。
蔡东承认,他知道公职人员不能持枪。考虑到父亲的农场确实需要驱赶野猪,“为了保住这支枪,我让堂弟以护农名义申请持枪证,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把枪过户到他名下了。”
法庭控辩:
猎枪实控人成争议,两次外借枪支时间又是何时?
2013年底,蔡东经人介绍与商人李某成为朋友,对方多次到蔡东父亲的农场游玩、聚餐。
2014年底,李某电话中向蔡东借猎枪打猎,蔡东称猎枪按要求上缴年审尚未领回,拒绝了李某。随后,蔡东忘记挂断电话,与妻子评价李某人品,被电话中的李某听到,两人发生口角后闹翻。
2019年,李某因涉黑案件落网,多次举报蔡东非法持枪。
判决书显示,李某称在2014年下半年之后,曾多次找蔡东借枪打猎,并有其他人参与。但在其他人的证人证言中,大部分人对借枪事宜给予否认。
蔡东接受警方调查时供述,他在2014年8月和10月曾两次将涉案猎枪借给李某。前一次是在父亲的农场里,三人乘车在农场转悠,从车里对着鸟类射击,之后将枪放回父亲的房间;后一次是李某向蔡父借枪被拒,之后蔡东安排堂弟分别从父亲和他的家中取走枪支、子弹,送交给李某打猎使用。
然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和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蔡东又对上述两次借枪的时间表示否认。
蔡东称,按照枪支管理规定,民间枪支每年的五一之前要上缴公安机关,十一之后再发放,入库、出库均由县治安大队人员登记入册。“时间太久了,具体借枪的时间记不清。但根据管理规定,5月1日和和10月1日之间,枪支不可能在外边。”
蔡西在证人证言中表示,2013年初枪支过户到他名下后,过了二十多天就被蔡东取走,之后几年,他曾按治安大队要求送枪支年审,其他时间枪支都不在他手中。
蔡东向法官表示,枪支过户后一直放在他父亲的农场,每年上缴、年审和领取,是他父亲和堂弟蔡西经办,自己并未实际持有这支猎枪;2014年猎枪入库后,他和堂弟蔡西都未去领取过,当年5月份之后使用枪支的事实不能成立。
在案资料显示,大悟县公安局调查认定,2013年至2014年期间涉案猎枪的实际持有人为蔡东,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则由蔡东的父亲领取和使用,直到2017年1月被收回未再发放;枪支管理相关档案中,只发现有2016年、2017年蔡西名下的猎枪入库登记,未发现其它时间领取发放、上交回收枪支、弹药的登记资料。
法庭判决:
申领持枪证程序合法不影响非法持枪实质,一审获刑8个月
蔡东称,2013年之前他是凭借持枪证使用猎枪,孝感市公安局督办清查时,39名被列入不符合持枪条件的持证人员,都未被认定为非法持枪,也未受处罚,只要求立即回收枪支并取消持枪资格。
蔡东的辩护人、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满庆祝表示,蔡东坚称在2014年清明前上缴枪支,后未再接触枪支;
公安机关调查认定,2015年至2017年枪支领取、使用人是蔡东的父亲;而枪支管理档案中,只有2016年、2017年登记为蔡西的枪支入库登记,其他记录缺失。“这导致很多情况无法通过证据证明,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在2014年五一之后持有、使用过这支猎枪。”
对于2011年通过更改户籍途径申请持枪,以及2014年五一之前使用、外借枪支的行为,蔡东表示认罚。“李某是2019年7月举报我非法持枪,距离2014年已经超过5年,过了追诉期。当年,大悟县公安局曾作出调查结论,也是非法持枪证据不足。”
对于蔡东的辩解,大悟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给予反驳。
法庭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及证人证言,蔡东明知是在虚构申领枪支材料情况下办理的持枪证并配购枪支弹药,虚构的材料是否由本人自主办理,并不影响非法持有枪支事实的认定,程序的合法不能对抗非法的实质;孝感市公安局开展枪支管理的督查工作,不涉及对持枪行为的性质认定,不能将当时处理情况作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枪支系被告人蔡东父亲持有和使用;蔡东的犯罪行为,从检举揭发提交线索开始一直处于侦查办理中,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蔡东在案件审理中,称枪支转让后未实际持有、使用过,出借枪支其仅为中间人,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无认罪悔罪表现;蔡东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并擅自出借给不具备持枪资格人员使用,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法庭认为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由此,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定蔡东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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