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恶意披露教育公司经营数据,被判赔偿50万元

员工恶意披露教育公司经营数据,被判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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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在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

员工披露经营数据获利达20万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原告某教育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某App提供在线教育服务,在在线教育领域为消费者所熟知。被告赵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负责初高中等业务的日常数据监控、专项数据分析等工作,并与某教育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

赵某在职期间,在相关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以接受一对一电话访谈的方式,向中介公司的客户披露某教育公司与相关课程续报率、报名人次、预收收入、直播到课率、转化率、退款率、投资回报率相关的60余项经营数据,并允许他人使用,据此获利高达20万元。

某教育公司主张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认为赵某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以赵某的侵权获利20万元为基数,按照1.5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共计50万元。

法院:被告侵犯了某教育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一审认为,某教育公司本案主张的七类、共计60余项数据,反映了某教育公司在提供在线教育服务过程中的自身经营相关情况,具有商业价值,且某教育公司采取了与涉案数据价值基本相适应的保密措施,故涉案数据属于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赵某作为某教育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在向案外公司客户进行的一对一电话访谈中,提供了涉案数据,并允许对方使用,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某教育公司的商业秘密。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首先,赵某在明确知晓涉案数据属于某教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以某教育公司内部业务数据分析师的身份接受咨询,亦明确知晓其接受的报酬是用某教育公司的名誉、经济损失风险换取,仍向案外人披露涉案数据,并据此牟利,主观恶意极为明显。其次,赵某在其在职的近三年时间内,共计接受了102次访谈,侵权时间长达一年零三个月,至少向80余家企业披露了涉案数据,故涉案侵权行为实施频率较高、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泄露范围较广,并获利高达20万元,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数据对于某教育公司的重要性及其所具有的较高商业价值,某教育公司对涉案数据采取了多项保密措施,赵某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实施次数较多、损害后果较大,赵某侵权获利数额较高等因素,认为某教育公司主张的1.5倍并无不合理之处,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认为,本案系在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各项经营数据种类繁多,汇总、分析企业经营数据,对企业了解经营现状、市场变化及趋势,进而制定竞争战略、作出科学决策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的经营数据在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本案对于企业经营数据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予以积极肯定,认定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对外接受咨询的方式变相售卖企业经营数据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并综合考虑被告恶意实施侵犯经营秘密行为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企业经营数据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对于在职员工以及从事售卖企业数据中介业务的市场主体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企业大数据的司法保护路径作出了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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