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怀仁市云东中学一名高一学生晚上11点之后上厕所,被学校认定“重大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生还被责令自费印“自我认识”1000份发至各班各宿舍。
“自我认识”中有这样的句子:“晚上上厕所不仅对其他同学的睡眠产生重大影响……更是会令班级蒙羞”;“夜晚上厕所是个自私的行为,影响到他人睡眠”。
上个厕所怎么就重大违纪了?学校的管理怎么就如此僵硬、不通人情?
先看学生们的作息时间表。该校每晚10点20分下晚自习,10点45分熄灯。为保证学生睡眠,学校规定,熄灯后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许上厕所、随意走动。
从下晚自习到熄灯的25分钟时间,就是学生从教室回宿舍、换衣洗漱、解决内急的全部时间。
稍不注意就会超时,可一旦超时就是“重大违纪”?规定中的“特殊情况”又是什么?为何这名被处分的学生,不适用于“特殊情况”?该生当晚是否确实有严重影响到他人休息的情况发生?校方能否给个说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规则执行不应僵硬固化。任何学校都应对校园秩序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每个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秩序不受打扰。
云东中学制定“熄灯后不得上厕所”禁令的初衷,也是确保每个学生得到充足的休息,这本来没有问题。
但执行之中,不可固化僵硬、不近人情,更不能给人为方便管理而制定机械式教条的印象。否则,就脱离了制定规则的初衷。且,人有三急,如果真有特殊情况要上厕所,难道就只能困于规则无可奈何吗?
教育该教会学生尊重,而不是教育者本身就缺了尊重这一堂课。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该生当晚确实有打扰他人休息等违纪情况,要求其自费打印千份检讨书的做法,同样不可理喻。
比如,“给全班抹黑”。一个简单的上厕所行为,是否就应与班级荣誉相挂钩?所谓的“群体荣誉”是否就能凌驾于个体正常诉求之上?如果什么都能往集体上靠,那集体这个概念在学生心里,是否会贬值?
惩戒的根本目的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游街示众。对于被处罚的学生而言,令其打印千份检讨书发往各班级、宿舍,是否有不尊重的嫌疑?对于其他学生,这种处理方法,真能起到正向效果吗?
9月18日,怀仁市教育局发布通告,责成云东中学汲取教训,要求学校负责人作出检查,并对学生做好关爱谈话,退还全部复印费100元。
可见,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该校处理方式不赞同。
毕竟,对学生的管理从来就不能机械教条。教育局要求学校分层次、分情况制定合理化、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就是强调学校应以人为本,而不是将刻板的纪律和虚假的集体荣誉强制压在学生之上。
毕竟,教育的一个很重要功能是教会人尊重。尊重规则,尊重他人,成为一个向善而不向恶的人,成为一个懂得付出和感恩而不是睚眦必报斤斤计较的人。
如果教育者本身缺乏尊重,是否该先补上这堂课?
撰文|范盛杰
*文章为主编有态度原创出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出品 |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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