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

两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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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明确,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办法》将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公告》同时明确,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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