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滥用医疗期的案件。
杨某于2006年入职昆山一家电梯公司,后来因腰椎间盘突出申请休病假,公司按照规定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在杨某休了两年病假后,公司先后三次向他发出《医疗期满返岗通知书》,但杨某迟迟没有返岗。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邓丽红
杨某仍然表示要求延长医疗期,没有得到批准。杨某认为自己依然有腰痛,腰椎间盘突出没有好,拒绝返岗。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之后,杨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8万元。对此,电梯公司表示,他们查询了杨某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发现其在医疗期内到其他公司上班,并获取劳动报酬,并非不能从事在电梯公司的工作。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邓丽红
杨某称,因为公司在医疗期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能满足家庭的开销,因此他为了家庭开支,到其他公司兼职,并且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有忠实以及诚信履约义务。杨某医疗期超出24个月,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仍以身体无法满足工作条件为由拒绝返岗,但同时又在其他公司工作取得报酬,可见其并无无法克服的病症。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邓丽红
法院审查认为,杨某腰疼的病症不足以导致他无法参加用人单位给他安排的正常劳动。他除了在病假期间没有好好休息之外,还在病假期间另谋职业,且取得其他公司的劳动报酬,因此他违背了忠实的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背忠实,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劳动法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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