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特种纸业(江西)有限公司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55万

五洲特种纸业(江西)有限公司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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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湖口县政府网信息,九江市生态环境局14日对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名称: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取样,2024年5月15日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4日10时至17时你公司排口氨氮在线数据均高于你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值达到10.2mg/L。我局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控站房水质留样器中的8个水样委托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4年5月15日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7个留样瓶氨氮数值最高值为11mg/L,超过你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五洲特纸排污许可证。证明: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

2、2024年5月4日10时至17时五洲特纸氨氮在线数据。证明:在线显示该公司总排口氨氮超过该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

3、2024年5月6日现场检查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照片。证明:对该公司氨氮在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留样器中水样进行采样;

4、检测委托单。证明:将采取的水样委托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检测;

5、2024年5月15日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该公司留样器中7个留样瓶氨氮数值均超过该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

6、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叶伍接受调查询问.

7、五洲特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李**、周*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污染物类别:二类水污染物;日排放量:300吨以上;超标幅度:1倍以上不满2倍;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处罚幅度/万:50≤A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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