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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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高难考点系列(一)——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溯及力)

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以下规则:

⑴犯罪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一、犯罪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出台了司法解释,按照该司法解释处理)

⑵犯罪行为时已有相关的旧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旧司法解释办理。但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二、犯罪行为时有旧司法解释,审判时出台了新司法解释,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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