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法治思想

皋陶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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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法治思想

古代中国拥有光辉灿烂的法律文化,以其特有的气质自成一体,中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并列为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的源头起始于上古时期,开山鼻祖就是皋陶。


皋陶的法治思想和精神深刻影响着后世,甚至他制定的一些刑法还被后人所沿用。


中国春秋时期的史书《左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春秋时期,晋国的两个贵族邢侯与雍(yōng)子因为争夺一块田产打起了官司。当时晋国的司法官叔鱼负责审理此案。叔鱼接手案件后做了大量调查,认为这块地应该判给邢侯。然而,雍子得知后,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便将自己的女儿献给了叔鱼。于是,到了宣判的那一天,收受了贿赂的叔鱼判雍子胜诉。听到判决结果的邢侯顿时大怒,当堂杀死了叔鱼和雍子二人。一桩争田案瞬间变成了杀人案。晋国的执政者韩宣子得知此事后,非常震惊,为了平息这个案件的负面影响,他亲自去请教晋国有名望的大夫叔向,问该如何处理此案。叔向回答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叔向认为,雍子明知自己理亏还公然行贿,是“昏”罪;叔鱼接受贿赂而枉法断案,是“墨”罪;邢侯肆无忌惮杀人,是“贼”罪。按照皋陶制定的刑法,这三种罪名都是死罪。


可见,皋陶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的精神为后世人们所认知,并得以继续传承。


除了在司法实践中“秉公持正”,皋陶还明确提出了“慎刑”的观点,主张实施刑罚不株连子孙,而论功行赏则要惠及他们的后代;对于过失犯罪,不论过失有多大,都应从宽处理;对于故意犯罪,不管罪责有多小,也要从严追究;定罪量刑时,如果有疑问就从轻发落,而论功行赏时,若有疑问则要从重奖赏。遇到疑难案件时,宁可不按照通常的法律法规审理也不能错杀无辜。


皋陶的这种“慎刑恤刑”思想其实自尧舜时期就已经出现,在舜帝时期就制定了“象以典刑,流有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象以典刑”是通过穿着不同的服饰让人感到羞耻的象征性刑罚;“流有五刑”就是以流放来代替传统五刑;“鞭作官刑”是用鞭子抽打因公犯罪的刑罚;“扑作教刑”是对不服教化、违反社会风俗的人制定的一种轻微刑罚;“金作赎刑”就是通过缴纳罚金来赎刑。相对于重肉刑和死刑,这些刑罚明显较轻。而皋陶审慎刑罚的思想恰恰与其一脉相承,并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


皋陶的法治思想还体现在“崇德尚法,律己修身”。他对禹提出的治国总方针便是“德治”。他认为要治理好国家,统治者自己首先要自修其身,具有高尚的道德。而在任用官员上,皋陶又提出了“九德”的选拔标准,只有符合德行要求的官员协助君主推行德政,一边对民众实行道德教化,一边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德法并用,明刑弼教,才能真正实现理想状态下人们和谐相处,社会稳定。


皋陶法治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民为邦本,重在安民”。在治国方略上他曾向禹提出两个重要内容,即知人与安民。知人就是选拔德才兼备的官员,其目的就是为了“安民”,让民众有安定的生活。这正是皋陶民本思想的直接体现。皋陶认为,上天听取意见、观察问题,都是从百姓中听到的、看到的。上天褒扬好人、惩罚坏人,也是根据民意来进行的。所以说,上天与下民是通达的,只有敬畏民意,才能确保疆土长治久安。


皋陶的思想成为后世儒家和法家思想产生的重要精神渊薮(sǒu)之一,其法治和德治相融合的精神内核一直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且与当今所强调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理念不谋而合。因此,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也离不开对皋陶法治精神的挖掘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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