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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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

皋陶在舜帝时期,被任命为掌管刑法的“士”,从而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大法官。而相传早在尧帝时期,虽然没有被明确具体的职务,但年轻的皋陶因为为人耿直,处事公允,已经是负责掌管刑法的大臣了。


皋陶刚上任司法长官后不久,就因为一件案子而名声大噪。

传说尧帝时期,洪水泛滥。大禹的父亲鲧(gǔn)被大家推荐负责治理水患。结果鲧治水九年,最终失败,造成百姓流离失所,苦不堪言。当时已经继位的舜帝为此召开紧急会议,部落长老首先开口,称鲧虽然治水失败,但他初衷是为了救百姓,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作为掌管刑法的理官,皋陶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他说:为治理洪水吃苦尽力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但肩负治水重任的鲧却渎职殃民,理应治罪。鲧的过错在于他刚愎自用,一味防堵,才导致所修建的堤坝全部崩毁。作为治水的负责人,鲧必须接受惩罚。


众人认为皋陶的说法更有道理。于是,鲧被处以了死刑。


因为执法铁面无私,皋陶获得了崇高的声望。他制定实施刑法,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从而帮助教化民众。这就是“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出自《尚书·大禹谟》,其中记载,禹帝在称赞皋陶时说:“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这是对皋陶担任司法官时进行司法活动的描述,意思是皋陶通过运用五刑,来辅助五教,使百姓归于正道,形成良好的人伦关系。


这里“五刑”通常指由皋陶确定的“甲兵、斧钺(yuè)、刀锯、钻笮(zuàn  zé)、鞭扑”五刑,既包括刑罚,也包括法律。其中“甲兵”指的是对外来侵犯和内部叛乱的武力讨伐;斧钺,是军内之刑,属于军法范畴;刀锯,是死刑和重肉刑;钻笮,是轻肉刑;鞭扑,是对轻罪所施的薄刑,通常是指用鞭子或棍棒进行的体罚。


不过也有研究者认为皋陶实施的“五刑”是指俗称为“上古五刑”或“旧五刑”,也就是“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五刑。所谓墨刑,也被称为黥(qíng)刑,是划破人的面部后涂上墨迹,从而毁坏其容貌的刑罚;劓(yì)刑是割掉鼻子的刑罚;剕(fèi)刑又被称为刖(yuè)刑、膑(bìn)刑,即砍断人的脚或剔去膝盖骨,使人丧失行走能力;宫刑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刑罚;而大辟是指死刑。


这里“五教”是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皋陶深知三苗因滥施酷刑、杀戮无辜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因此他“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主张五刑处于辅助地位,对于有过激行为或者犯有罪行的人要先晓之以理,不听教化,再绳之以法。“五教”意在教育人们懂得并恪守最基本的几种关系,使人们彼此亲睦,互相谦让,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实现一个没有犯罪行为的和谐社会,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皋陶“明刑弼教,以化万民”的主张,正是道德与法律结合、德治与法治结合的体现,奠定了中国传统法治的精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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