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通报了男子骑车遭遇网约车“开门杀”事件: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开门乘客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的依法处罚及事故赔付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
当事人徐某告诉新京报记者,后续会继续按照程序向司机和开门乘客进行索赔,初步计划索赔金额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针对此案,律师分析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司机和开门乘客仍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也将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警方通报,9月6日10时53分52秒,刘某某驾驶网约车搭载三名乘客,行至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停车下客。后排乘客蒋某打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徐某及搭乘人赵某某被碰撞倒地受伤。之后,网约车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查看问询。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未下车查看,直接驾车离开。徐某与蒋某等人沟通未果后,蒋某等人离开现场。徐某追上蒋某等三人质问并用手机拍摄视频。随后,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接警后,交警部门依法对司机、开门乘客等人开展调查,并扣留涉事车辆。
通报称,经调查认定,司机刘某某在道路拐弯处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刘某某未下车保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且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
网约车乘客蒋某在下车开门过程中,未观察后方车辆通行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及搭乘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当事人肋骨骨折,称会继续索赔
徐某向新京报记者表示,9月6日中午,遭遇“开门杀”摔倒后,他曾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肋骨骨折。他在摔倒时头撞在护栏上,之后右眼出现视力模糊的情况,休养两日后症状有所缓解,“今天已经比昨天好了很多”。
事故发生后,徐某曾在社交平台发布一段他与三名乘客理论的视频,在视频中,三名乘客着急离开,并对徐某表示“你太无理取闹了”“找司机去”。
徐某表示,开门乘客的家属已于9月7日晚11点多到其住处道歉,9日下午,徐某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徐某向新京报记者出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司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开门乘客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
10日中午,新京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获悉,目前已通知各方来处理,关于后续的赔偿问题各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中。
徐某告诉新京报记者,后续会继续按照程序向司机和开门乘客进行索赔,初步计划索赔金额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律师称司机和开门乘客仍将面临行政处罚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在通报中表示,交警部门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的依法处罚及事故赔付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认定责任事故后,后续交警部门会对事故责任方进行相应处罚。赵良善表示,对司机违停的行政处罚取决于违停的地方。具体到本案,司机违停在拐弯处,如若未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将会被罚款200元,不扣分。
赵良善表示,司机和开车门的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据警方通报称,骑车人已与乘客蒋某就其离开现场的行为达成谅解,鉴于此,针对乘客蒋某逃逸现场,不会受到行政拘留,但恐会受到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至于司机,交警部门可视具体案情对司机处以行政拘留也可以不予行政拘留,但罚款是免不了的。
赵良善指出,徐某因此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营养费等,由司机与开车门女乘客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