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微信已然成为社交联络的重要工具,涉及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沟通,平常聊天中因观点不一致争吵几句很常见,但有时候情绪“上头”,冲动下丧失理智,无所顾忌地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泄愤”,殊不知,你的一时“口舌之快”,可能会惹来不小的麻烦。近日,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匡某与被告晏某系石门某小区业主,且匡某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4年3月,因该小区物业公司更换事宜,晏某对匡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的发言不满,与其发生争吵,态度恶劣,且对匡某言语辱骂。匡某气愤不已,遂诉至石门法院,要求晏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个人、集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个人、集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案涉小区的住户、业主对物业公司相关事宜发表不同意见,本无可厚非,但被告晏某发表意见时,针对匡某语言低俗粗鲁,损害了匡某的名誉权,还造成匡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晏某向匡某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该做到谨言慎行,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文明用语,遵守法律法规,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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