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复华与本源量子合作遭问询:是否存在夸大、误导性陈述?

复旦复华与本源量子合作遭问询:是否存在夸大、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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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源量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问询函》。

2024年9月3日,复旦复华在其公众号发布《复旦复华与本源量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共谋量子计算产业发展》的文章,称其于2024年9月2日与本源量子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就携手开拓超导量子计算机应用市场,共谋量子计算产业发展达成合作意向。

上交所要求复旦复华结合本源量子研发的超导量子计算机的生产情况、性能情况、应用情况、已实现的收入规模、已获得订单、行业内竞争地位、相关技术所处发展阶段等,说明其在上述文章中对本源量子的相关表述是否具有客观事实依据,是否存在夸大性、误导性陈述;结合主营业务、客户资源、量子计算机应用领域及其与复旦复华现有业务的协同性等,详细说明复旦复华开展本次合作的背景和商业合理性。

此外,复旦复华在其公众号发布上述文章后,复旦复华股价盘中出现涨停,收盘涨幅为6.32%,该重大事项对复旦复华股价具有较大影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交所要求复旦复华结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说明盘中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否合规、是否公平;公司公开发布对股价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充分提示风险;公司是否存在迎合热点炒作股价的情形,本次合作事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结合本次合作事项内部审议流程和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自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上交所还要求复旦复华详细说明与本源量子相关人员开始筹划签署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的时间、重要节点、履行的内部程序等,形成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全面自查并披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筹划相关战略合作以来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同时,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5个交易日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此外,上交所要求复旦复华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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