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谦,有期徒刑11年

张谦,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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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谦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张谦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张谦利用担任黔西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州委常委、秘书长、州委办公室主任,六盘水市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审批、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8万余元,其中169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谦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谦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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